[摘要]业主可以不选物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具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
业主可以不选物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具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然而,如果大部分业主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决定,也可以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是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但业主在做出决定时,应充分考虑物业服务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自身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
业主不可以不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此,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是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不能不参加。
业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不选物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如果业主对建设单位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更换,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并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意味着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有权选择更换物业公司。
此外,业主如果想辞退物业公司,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业主委员会也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些规定都保障了业主在选择和更换物业公司方面的权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机构以得到更为准确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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